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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台灣汽車客運乘客遺留物處理要點 一、遺留物所有人於公告七日內認領時,經調度人員查明無誤並經所有人出具領回之執據後,應將遺留物歸還之;逾七日後認領手續由本公司總務組辦理。
二、除遺留物於公告七日內認領者外,該公告仍應揭示半年。
三、遺留物將由敝公司總務組編號列冊並保管之待領。
四、遺留物有易於腐敗之性質或其保管費用過鉅者,本公司相關處理單位得拍賣之並保管其價金。
五、遺留物於公告半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,依「公路法」及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」之規定,由本公司取得該遺留物所有權。
六、遺留物如為軍公物品或違禁品者,得移請憲警機關辦理。
七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,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。 *若有上述相關問題,請惠撥公司專線07-3101111分機9 吳小姐 拾獲貴重物品或現金、皮包(依年度排序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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